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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公司应不应该给补1个月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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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fair
尊敬的各位:
您们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中抽空来看我求助信,谢谢!!
是这样的,我是在今年的1月15号进入广州威斯汀工作的,4月15号通过了酒店方的试用期,并签了一年合同期。在我们入职时,酒店发了一本员工手册给给我们,其中上面有这样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酒店,如无法提前则以相应天数工资代替通知。员工通过试用期后申请辞职,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酒店,如无法提前则以相应天数工资代替通知。员工在任何情况下申请辞职,须提交书面申请至所在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并得到批准后方可生效。若员工在此之前擅自离岗,将按酒店纪律规定处理包括作辞(且该酒店的辞退是不予以任何经济补偿的)退处理”。
因为部门经理不经过我的同意私自把我从行李生转到门童,做了1个多月后觉的该职位劳动强度太大,身体受不了我于8月3号按照酒店的正常离职程序向人事部提出辞职申请,申请9月3号办理离职手续。人事部经理过目后在我的《离职面试表》上(注:上面是有最后工作日的,我在上填上了9月3号)签字批准我的申请了后,又给了我另一张表(上面没有我要填申请离职日期的空格)。怎知8月4号部门经理跟我说:“我们现在的人手足够,所以你上完今天的班就不用上了(之前有的同事辞职时,也遭遇了这种情况)。”我说:“我是按照公司的正常的程序去提出申请的,且是申请9月3号走的,现在你要我提前走,有没有1个月的工资补偿呢?”她说:“那是不可能的!”我想你这样说你人手足够就让我马上走,那我也有我的安排啊!?我8月5号去上班她又叫保安拦住我不给我上班,还放风说我是给解雇的!你说怎么会有这种人呢?
请问应该是以人事部经理批准的离职日期为准还是以部门经理批的为准?这种情况酒店应不应该补偿1个月的工资给员工吗?如果酒店不愿意,我要向劳动仲裁局提出仲裁的话,我应该要向酒店那到什么书面的证明,才可以打赢他们呢?
真诚的期盼您的回复,不胜感激,谢谢!!!:-)
祝善良的人们:
工作顺利,心想事成!!!
注:在我那张离职申请表上面(我申请最后工作日是9月3号)人力资源部经理是已经签了他的名字的!我也在上面签字了,白纸黑字的!
2007年08月12日
张立德
张立德 律师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员工辞职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单位可以要求该辞职员工提前离职。原因在于该30日系单位的期限利益,单位完全可以放弃。故单位做法并无违法之处。
2007年08月12日